时间:2021-03-16 14:56:56
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院《学籍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教学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补考
第一条 除体育及实训(验)课以外,所有课程的任课老师在期末考试前,都应同时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、B两套试卷,由系教务科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,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卷。
第二条 对于期末考试有学生未通过的课程,给考试未通过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。补考一般安排在春、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。
第三条 补考一般适用于参加相应课程学习,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生。对于“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学习或其他活动缓考”或“因病缓考且会影响正常毕业”的学生,经教务处审核通过,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开学补考。
第四条 “缓修”、“放弃课程修读”、“旷考”、“作弊”及“违纪”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。
第五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,如果在校学生仍有不及格情况,学校将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安排此类课程的补考。
第六条 补考成绩由卷面成绩评定,补考成绩如实记载,因考核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标注为“60”。
二、重修
第七条 对于补考不及格课程,以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。“缓修”、“放弃修读”、“旷考”、“作弊”及“违纪”的课程必须通过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。
第八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过程,完成平时作业。重修考试不允许办理缓考。未参加重修考试的,一律按缺考处理,成绩为零分,并计为重修一次。
第九条 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,重修成绩如实记载,在成绩单上标注为“60”。
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。
教务处
2020年12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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