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3-06-22 13:55:30 作者:黄老师
甘孜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2023年招生简章
甘孜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、四川省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:甘孜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、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(高职)学校。
第三条 办学地址: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南磨大道1号
四川招生代码:5698
二、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,招生录取监察小组,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。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、学院负 责招生就业的副院长任副组长,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。其具体职责是: 1.确定学院招生规模; 2.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(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); 3.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; 4.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,具体负责学院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 1.宣传学院的教育思想、办学理念、办学特色、办学条件、专业设置等; 2.负责作好学院根据社会、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,根据学院发展规划,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(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)的建议方案; 3.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; 4.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。
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,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。主要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;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,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、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。
三、录取规则
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条例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,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顺序,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。
第六条 录取方式: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,实行网上远程录取。
第七条 调档比例:按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。
第八条 男女比例: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。
第九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,且服从专业调剂时,我校将按考生进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调整到计划空余专业进行录取,对成绩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,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条 对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,符合国家和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或降分录取照顾政策的,可享受加分投档或降分录取的照顾政策。
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。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,我校将不予录取;体检不符合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,应慎重填报。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,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;鉴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,色觉异常(色盲或色弱)考生将不能被录取,学院建议残疾考生谨慎填报医学类、药学类、护理类、教育类专业。
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,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在录取时,文史类按照语文、文综、数学、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,理工类按照数学、理综、语文、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。
第十三条 学校藏医学、藏药学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藏语文基础,具体要求以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。
第十四条 一类模式的考生,按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标准和要求进行;加试藏(彝)文的考生,一律按普通类考生的录取程序和要求进行录取,投档成绩不含藏(彝)文加试成绩且不作参考。
第十五条 艺体类考生的录取,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过生源地省专科控制线的前提下,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外语基础课程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。
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:通过省市教育考试院(招办)高考录取查询系统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。
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: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,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考生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申请,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,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。
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,我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,取得学籍。经复查不合格者,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,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:凡学习期满,经我校考试考核合格者,颁发由教育部统一注册的甘孜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。
四、学费标准
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,坚持学生自愿、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。
五、奖、贷、助学措施
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和学院“奖、助、贷”资助体系,对成绩优秀、表现良好、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或资助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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